2026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9月19日举行,威海考区考点设置为威海职业学院图书信息中心。准考证打印时间2026年9月12日9:00—9月19日14:00,请考生登录“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查看报名记录”打印。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应试人员须知,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扫码导航至威海职业学院图书信息中心
应试人员须知
1.考试实行计算机化闭卷考试,提前登录“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考试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2.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进入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并将两证放置在桌子右或者左上角。
3.考试系统内配置计算器,应试人员仅限携带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参加考试;答题所用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4.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凡发现将违禁物品带至座位或身上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5.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按照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关闭电源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违反者责任自负。
6.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为准。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开考后2小时内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7.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违反考场规则而影响考试成绩者责任自负。
8.不得以任何形式抄录试题等考试相关内容,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9.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1 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组织考试作弊、替考、非法提供试题或答案、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等,属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提前熟悉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确认考点的具体位置和乘车路线,在考试当天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并预留足够的时间前往所在考点,避免影响正常考试。
考生特别提醒
1.准考证只允许携带一张,考前考中不得在准考证上抄录任何考试相关内容。
2.考生在接受安检前,应配合采取措施,自行消除随身携带物品对检查效果的影响。属于违规物品的,不得带入考场。
3.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凡发现将违禁物品带至座位或身上的,无论是否开机或使用,一律按违纪处理。
4.违纪违规行为,将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