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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发布时间:2026-04-14 08:41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2026年3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共分五编(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总计1188条。其中,“生活垃圾污染防治”作为独立章节列入第六分编第二十一章,以专章形式提出系统性治理要求,从分类管理到设施建设,为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法典还特别强调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治理路径,为县域固废处理提供了可操作的方向指引。

以下将从垃圾分类的视角,对法典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

1.确立生活垃圾分类为国家法律制度。法典确立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明确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等基本原则。

第四百九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本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系统建设与宣传责任。法典要求地方政府构建覆盖全流程的管理系统,并负责公众教育。

第五百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产品生产与流通过程的源头减量。法典通过对流通端的管控,减少居民可能产生的垃圾总量。

第五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4.明确单位、家庭和个人的分类投放法定义务。法典将垃圾分类定义为每一位公民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禁止行为。

第五百零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5.有害垃圾的特殊分类管理要求。法典明确了对有害垃圾的专业化、危险废物级别管理标准。

第五百零七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6.建设单位及公共场所示范设施配套。法典要求在开发建设之初就必须同步配建垃圾收集设施,确保“有地可投”。

第五百一十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7.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处理与禁忌规定。法典规范了厨余垃圾的去向,特别是守住了食品安全红线。

第五百一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8.建立产生者付费与差别化计价收费制度。法典确立了利用经济手段促进分类的收费体系。

第五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确立强制性产生者责任义务,构建了从源头强制减量、全过程分类覆盖到差别化经济引导的完备法律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