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的有效化解和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鼓励建设工程领域市场主体在合同签订时选择调解、争议评审等方式,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一、应用非诉途径解决建设工程领域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建立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机制,省住建厅、省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2024年以来,威海市纳入住建“总对总”诉调对接试点城市范围,市中院、市住建局建立案件推送、调解+争议评审、仲裁确认或者司法确认联动的纠纷解决链条,将调解、争议评审作为前端化解争议的重要途径。非诉途径解决纠纷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争议解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威海市设立实体调解服务机构(威海市建和建设工程调解服务中心),开展调解、争议评审等活动,为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提供非诉服务。
二、非诉途径解决建设工程领域争议的优势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面广事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过程复杂、争议标的额高,争议解决难度大、影响面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设工程项目争议,存在诉讼费用高、诉讼周期长等问题,而非诉途径解决纠纷具有时间短、程序灵活、降低经济负担、减少隐形成本等优势,能显著降低企业解决争议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非诉途径解决纠纷是以谈判促进为先导,以调解为基础、以争议评审为依托,以仲裁确认或者司法确认为保障的四位一体模式;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协商的方式,有利于保护双方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利于修复争议双方的合作关系。调解、争议评审通过吸纳专业技术组织和人员参与纠纷化解,可以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专业人士的专业优势,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进行调解和争议评审,调解和评审结果更加符合实际,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尽量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避免因诉讼导致的关系破裂。
三、应用合同示范文本选择适当非诉争议解决方式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争议的非诉解决途径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第28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第27条、《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SDF-2023-0001)第7条,将和解、调解等非诉途径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20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20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24-2612)第13条,明确规定了争议评审的适用范围、组成方式、工作流程、法律效力等内容,为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和详细指引。
(一)鼓励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解和争议评审作为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裁判的前置条件。双方签订合同时,宜勾选示范文本中的调解、争议评审等条款,不宜直接选择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条款。
(二)鼓励采用全流程争议评审确保合同正常履行。标的额大、工程复杂的合同宜约定全流程争议评审。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24-2612)第13条规定,明确争议评审机构;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20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20条规定,明确争议评审小组的产生方式。全流程周期内,双方当事人间出现的工程质量、价款分歧可以随时提交评审小组评议。
(三)对已签订尚未发生争议的建设工程领域合同,鼓励合同双方提前重新约定争议解决协议;对已发生争议的案件(包括拖欠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案件),鼓励选择调解、争议评审等达成争议解决协议,进入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