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我局就威海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编制了《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提出下列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适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建法字〔2023〕5号)。
二、威海市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本《裁量基准》。
三、本《裁量基准》是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各区市执法部门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基础上,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四、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2月5日起实施。原《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威住建通字〔2020〕26号)和《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威住建通字〔2022〕140号)同时宣布失效。
附件: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