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综保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21〕90号)《关于做好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准确填报2023年度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息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二、填报方式及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威海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账号密码登录“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系(https://yth.weihai.gov.cn/whkh/PortalManage/Portal/Index)进行信息填报,无“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系统”账号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登录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http://zwfw.sd.gov.cn)自行注册账号。建筑施工企业可在信用评价系统登录首页自行下载企业端操作手册,使用方法请认真阅读系统操作说明。
2.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2024版)”(详见附件)录入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在填报各类信用信息数据的同时,须上传有关证据材料扫描件。
三、填报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于7月31日前,完成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产生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逾期未填报的,良好信息不予补录。
2.建筑施工企业对所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市住建局将不定期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将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
3.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同时按照“不良信用信息加分表(2021版)”对本辖区监管项目产生的不良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4.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无故不参与信用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列为市场监管和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
四、注意事项
1.初次登录“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系统”参与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需联系技术客服予以激活账号。
2.外地企业登录“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系统”,需首先选择“是否参与本次评价”,未选择或选“否”的,不进行评价。
建筑市场监管科电话:5232593
技术客服电话:0532-85871505-6,0631-5819292;QQ:2181096299,2881936559,3309695167
技术客服企业QQ群:905264760
附件: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2024版)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2021版)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1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2024版)
序号 | 良好信息 | 分值 | 备注 | |
1表彰奖励 | 1.1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包括通报表扬,下同)的 | 8分 | 表彰奖励内容与工程建设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计分。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表彰奖励不超过3次。 |
1.2 |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奖励的 | 6分 | ||
1.3 | 获得市党委、政府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4分 | ||
1.4 | 获得区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 2分 | ||
1.5 | 获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2分 | ||
1.6 | 获得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1分 | ||
2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 2.1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 6分 | 参建单位得分减半 |
2.2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6分 | ||
2.3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 6分 | ||
2.4 | 中国装饰奖 | 4分 | ||
2.5 | 中国安装之星 | 4分 | ||
2.6 | 中国钢结构金奖 | 4分 | ||
3优质 工程 | 3.1 | 省级优质及以上工程 | 4分 | 参建单位得分减半 |
3.2 | 市级优质工程 | 2分 | ||
4标准化 工地 | 4.1 |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6分 | 参建单位得分减半 |
4.2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4分 | ||
4.3 | 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 1分 | ||
6建设工法 | 6.1 | 获得国家级建设工法 | 3分 | |
6.2 | 获得省级建设工法 | 2分 | ||
6.3 | 获得市级建设工法 | 1分 | ||
7 QC成果 | 7.1 | 获得国家级QC成果 | 3分 | |
7.2 | 获得省级QC成果 | 2分 | ||
7.3 | 获得市级QC成果 | 1分 | ||
8发明专利 | 8.1 | 获得一项发明专利 | 2分 | |
8.2 | 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 1分 |
注:1.表格中表彰、奖项、奖励等加分事项分等级的,分值为最高等级,除注明外每低一等级递减0.5分。2. 表彰奖励满分15分;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满分20分;优质工程满分20分;标准化工地满分20分;建设工法10分;;QC成果10分;发明专利5分。
附件2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2021版)
序号 | 类别 | 信息内容 | 扣分值 |
1 | 黑名单 | 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30分 |
2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报、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 30分 | |
3 | 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单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暴力抗法的 | 30分 | |
4 | 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威胁质量、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 30分 | |
5 | 不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被吊销后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或不具备相应证照资格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 30分 | |
6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各种资质、许可证和执业证书的 | 30分 | |
7 | 未按规定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管理职责被吊销相关职业资格,或被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被判处刑罚的 | 30分 | |
8 | 因环保不作为、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上访等事件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30分 | |
9 | 侵害群众利益,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30分 | |
10 | 招标投标中故意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 30分 | |
11 |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30分 | |
12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30分 | |
13 |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 30分 | |
14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30分 | |
15 | 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 30分 | |
16 | 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或严重违法企业的 | 30分 | |
17 | 不良信用信息 | 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 | 15分 |
18 | 受到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以上行政处罚的 | 12分 | |
19 | 受到撤回资质的行政处理的 | 10分 | |
20 |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 12分 | |
21 |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1-3个月(含1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 8分 | |
22 |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1个月以内的行政处罚的 | 5分 | |
23 |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3分 | |
24 | 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 | 2分 | |
25 |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 1分 | |
26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 5分 | |
27 | 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 3分 | |
28 | 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包括记不良行为记录和下发整改通知书的) | 1分 | |
29 | 受到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包括记不良行为记录和下发整改通知书的) | 0.5分 | |
30 | 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款的 | 0.5分 | |
31 | 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 | 2分 | |
32 | 违法分包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 发包方5分 接受方2分 | |
33 | 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主管部门协调后仍不按期支付的 | 5分 | |
34 | 不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