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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3 09:58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分局)、交通运输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公安分局、交通管理部门:

    现将《威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42

 

 

 

 

 

 

 

 

 

 

 

 

 

 

 

 

 

威海市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推进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施统一配送,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威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配送服务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将自有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后,使用配送车辆送达用户并进行接装和安全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高效、便民、安全的配送服务体系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

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企业统一配送,不得接受用户自提购气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配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配送管理体系,配送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服务和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将自有气瓶的销售、储存、运输信息上传至威海市气瓶追溯平台(以下简称“追溯平台),通过追溯平台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供应站、气瓶出入用户、空瓶回收等相关信息。

 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的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道路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使用载货汽车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1项)

第八条 企业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燃油)正三轮车进行配送服务,由企业购置并依法办理号牌,定期维修、检测、保养保证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除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动(燃油)正三轮车、载货汽车外,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行送气服务

第九条 企业应统一本企业配送车辆样式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车身应当印制“瓶装液化气配送车”字样、危险警示标志、企业名称、车辆编号、送气热线电话、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满足安全送气可追溯的要求。

十一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以下简称配送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严禁超载

(二)气瓶应当统一直立固定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三)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安全防范器材

(四)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五)电动(燃油)正三轮车不得运送单瓶充装量超过15kg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配送车辆和配送服务人员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不得将配送车辆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出租、出借。

企业应将配送车辆类型、产权单位、车辆识别号码、车牌号码、核定载重量等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

第十 企业应当配备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配送服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瓶装燃气送气工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定期安排配送服务人员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企业应对配送服务人员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配送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企业向本企业的配送服务人员发放送气服务证,作为配送服务人员的工作证明送气服务证内容燃气主管部门统一指定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统一配送服务人员服装标识,在服装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等字样。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安检工作规程,明确安检范围、程序、标准等内容加强安检人员培训,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

十八 配送服务人员在执行配送任务时,应当佩带送气服务证,或穿着统一的配送服务人员服装,入户前表明身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齐燃气检测检漏、扳手、气瓶角阀堵头等安全检查维修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二)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平台;

(三)开展随瓶安检,对用户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设备、用气环境等进行一般性安全检查,确认使用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后进行接装

(四)使用追溯平台手机APP 进行随瓶安检及入户安检,采用影像记录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情况。

(五)向用户宣传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安全用气常识。

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充装站点或者供应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储藏室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十九  配送服务人员在执行配送任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三)采取滚动、拖动、滑动等影响气瓶安全的方式进行气瓶装卸作业

(四)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次、非居民用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免费进行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于随瓶安检或年度安检不合格或拒绝安检的用户应当暂停供气督促用户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供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挂靠企业的形式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二十二 各区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集各企业配送服务人员和配送车辆信息建立台账予以公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落实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管,要求企业加强对配送服务人员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

第二十三条 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定期研判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第二十四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配送车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标志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违法违规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载货车的管理,依法查处载货车非法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5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