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意见征集

关于对《威海市生活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30 10:36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威海市生活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杜玉超        联系电话:0631-5232893

地址:威海市光明路149号     邮编:264200

传真:0631-5231183

电子信箱:cgzfjchengguanke@wh.shandong.cn

 

附件:威海市生活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30日


威海市生活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以实现生活减量化、资源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制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体育、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及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辖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条 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一条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第三章 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 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利用。

厨余垃圾采用制沼、堆肥、生物养殖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均应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厨余垃圾废弃油脂,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单独投放至厨余垃圾和厨余垃圾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九条 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做好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的及时规劝、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厨余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厨余垃圾,专用车辆应当清晰标示厨余垃圾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厨余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加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二十二条 鼓励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分散处理装置,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企业上门收集。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大件垃圾收集点,建立大件垃圾预约收集机制,公开垃圾收集点信息以及预约服务信息。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快递包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住宿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旅馆经营者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