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意见征集

关于对《威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5 16:23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推进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施统一配送,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压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责任,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起草了《威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威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于125日前以信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科。

地址: 威海市光明路149号

联系电话: 0631-5219330

电子信箱: cgzfjchengguanke@wh.shandong.cn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25



威海市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推进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施统一配送,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压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威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后,利用配送车辆送达用户并进行接装和安全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建立高效、便民、安全的配送服务体系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第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和车辆,将本企业配送服务人员和车辆纳入统一管理,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配送范围和配送价格,对配送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服务和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并接入威海市气瓶追溯平台(以下简称“追溯平台”)建立各类用户信息化实名制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供用气合同,安全高效服务。应当安装气瓶“二维码”标签,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充装记录、气瓶出入供应站、气瓶出入用户、空瓶回收等相关信息。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未安装“二维码”、全流程扫码信息不全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接受用户自提购气,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及时将用户实名制销售信息、签订的供气合同入户安检记录、气瓶出入服务网点、气瓶出入用气场所等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

 

三、配送车辆

 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应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使用载货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与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承运车辆不得同时运输其他货物。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燃油)正三轮车进行配送服务,由企业购置并依法办理号牌,定期维修和保养保证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相匹配的载货汽车可用于配送服务。

除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动(燃油)正三轮车、载货汽车外,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行送气服务

十二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统一本企业配送车辆样式,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车身应当印制“瓶装液化气配送车”、危险警示标志、企业名称、车辆编号、送气热线电话、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送区域。配送车辆应符合安全要求厢体两侧挡板高度应不低于气瓶高度的 2/3。

十三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电动(燃油)正三轮车不得运送充装量超过15kg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配送的气瓶应当统一直立气瓶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干粉灭火器安全防范器材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分区域设置编号,编号由各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申报和实际确定,由燃气企业在车身上标明车辆编号。未在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报备的车辆,一律不得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配送服务车辆和配送服务人员实行“定人定车”管理,如有人员或车辆变动,应及时向服务区域的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报备变更。所属企业和驾驶人不得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准驾资格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第十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为运输及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满足安全送气可追溯的要求。

 

三、配送服务人员

第十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对配送服务人员安全配送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配送服务人员工,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配送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组织本企业配送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瓶装燃气送气工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安排其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组织的岗位培训,不断提升从业能力和水平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气瓶配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服务人员人员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与配送服务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提供与其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劳动权益。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配送服务人员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在平台录入配送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向本企业配送服务人员发放送气服务证,送气服务证有效期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相同,样式燃气主管部门指定

第二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统一配送服务人员服装标识,并在服装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等字样,服装样式由配送服务人员所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统一制定。

二十四 各区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汇总的各企业配送服务人员信息予以公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鼓励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二十五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配送服务人员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1.配齐燃气检测检漏、扳手、气瓶角阀堵头等安全检查维修工具,穿着统一的配送服务人员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2.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按企业规定的价格收费并向用户提交相关票据;

3.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平台;

4.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充装站点或者供应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储藏室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5.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6.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7.不得采取滚动、拖动、滑动等影响气瓶安全的方式进行气瓶装卸作业

8.每次配送应对用户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设备、用气环境等进行一般性安全检查;

9.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或采用挂靠企业的形式从事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四、随瓶安检和入户安检

 第二十七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安检工作规程,明确安检范围、程序、标准等内容。加强安检人员培训,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求、监督配送服务人员每次配送气瓶,必须开展一次随瓶安检,确认使用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且不按照安全要求整改的用户拒绝安检或变相拒绝安检的用户,应当拒绝供气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次、非居民用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免费进行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于安检不合格或拒绝安检的用户应当暂停供气,督促用户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供气。

第三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要求配送服务人员使用追溯平台手机APP 进行随瓶安检及入户安检,采用影像记录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情况。

第三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让用户掌握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名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随瓶安检工作监管,要求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加强对配送服务人员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违规送气的配送服务人员注销送气服务证。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定期研判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第三十四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违法违规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