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洗砂行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洗砂行业管理,建设精致城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洗砂行业管理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应急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林业局
2021年1月4日
威海市洗砂行业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洗砂行业管理,建设精致城市,规范洗砂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洗砂企业,是指从海洋、山体(含矿山等)、河流(水塘、水库等)、林地等采挖提取,从事洗砂经营活动的企业。砂场为洗砂企业从事洗砂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公安、应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海洋发展、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单位,按照部门单位各自职责,做好洗砂企业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市政府(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洗砂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洗砂场用地应依法办理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鼓励洗砂企业进行洗砂、运输、处置、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提升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第七条 洗砂企业应当建立洗砂来源、收集运输、处置经营管理制度,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第八条 洗砂企业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从山体土地、河道、海洋、林地等采砂的,应依法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海洋发展、林业等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取得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整治行动过程中治安保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处砂石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超载运输、未密闭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应急部门依法依规参与洗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工作,促进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除林地以外农用地上的非法采砂行为;负责对洗砂企业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符合用地、规划手续的洗砂企业的扬尘、污水和噪声等进行综合监管。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进入行业领域的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超限治理以及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执法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审批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无居民海岛的采挖海砂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洗砂企业注册登记、项目立项,对需要注销的砂场进行注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查处无照洗砂经营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林地滥采滥挖行为。
第三章 现场管理及交通运输
第十一条 洗砂企业应当加强对砂场的现场管理,防止产生扬尘、飘洒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砂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出现高空抛洒行为;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物料、产品等应在密闭厂房内存放;
(四)洗砂经营活动应在密闭厂房内进行;
第十二条 洗砂企业应在砂场主出入口设置公示牌,标明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和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洗砂企业应在砂场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第十四条 洗砂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应设置尘回收和储存设备,厂区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规定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十五条 洗砂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确保不存在水污染问题。
第十六条 洗砂企业应对噪声污染采取防治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十七条 在城区以及其他交通限制区运输的车辆,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证。
第四章 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公路、铁路等工程用砂的,产品质量要达到规范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鼓励洗砂企业设立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第二十条 鼓励洗砂企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洗砂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产品应用记录等档案,相关档案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洗砂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四条 洗砂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噪声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洗砂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洗砂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公安、应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海洋发展、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应当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洗砂行业联合执法,对企业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洗砂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属于部门职责内的由首问单位负责督促问题处理和情况反馈。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