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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9 00:00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各区市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局建设局(市政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8月2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6〕13号),颁布实施了新的《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依法依规完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材料报送工作。各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时,除报送纸质材料原件(存档备查)外,必须报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公布服务电话,及时向企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要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和经营许可全程监管,及时汇总申报审批材料并归档备查。要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公示、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企业经营许可信息。
    二、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依据法规规定程序、条件、时限审查审批和备案,不得违反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各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发证以及年度检查、信息变更登记和换证工作,依法依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其中,高区、经区、临港区、南海新区四区由各区审批,市行政审批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发证。
    三、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要依据《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从严实施管道企业按区域经营,严禁企业之间的经营区域、管网交叉重叠,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处置,确保燃气安全。
 
附件:1.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燃气企业信息备案汇总表
      3.《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29日
附件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