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综保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经研究,我局拟对现行的《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21〕90号)进行再次修订,我局已公布的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