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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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综保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的通知》(鲁建标函〔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的通知》(鲁建标函〔2024〕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的通知(1).pdf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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