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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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市城建档案事业改革发展的需求,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修定了《威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于6月18日前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局。来信请注明“《威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98号 邮编:264200 联系人:初敏 联系电话:0631-5210320
附件:《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8日
威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是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从财政、政策等多方面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人员配备、馆库建设、管理和研究经费等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用。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四条 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工作,其中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受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他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具有城建档案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归集和接收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建档案的收藏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开展业务指导、资料查询等服务工作; (三)承担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及城建数据中心建设等工作; (四)承担全市城建档案规范的落实及编制,城建档案的验收、培训、奖惩以及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的行政辅助工作; (五)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环翠区、文登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城建档案事业进行管理; (二)协助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 (三)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协助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除地级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城建档案进行验收及归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电子数据。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交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档案; (五)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等工程档案; (八)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九)建筑工程中应用BIM、CIM技术的工程档案; (十)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档案;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档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相关的各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凡是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 至5 年后,应当主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各区、市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由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由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该工作过程的测绘监督管理,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导入威海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威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九条 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凡是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 至5 年后,应当主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历史城乡建设档案和实物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十一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取得联系,按要求推送工程项目信息,进行业务咨询、接收业务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等情况的指导检查。属国家、省、市重点城建工程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指导检查,并视情况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建设单位以书面方式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提交已经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对相关事项作了书面承诺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后应当签署联合验收文件。 第十三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四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相关数据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3 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进行清查、整理,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对于地下管线工程,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测绘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形成符合要求的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移交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确认无误后,办理有关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及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沟通,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并指导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步收集、整理档案,接收、汇总、整理相关单位移交的档案,按要求完成城建档案在线移交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应当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等文件要求,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城建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并应当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要求。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使用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维护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阅、利用有关城建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城建档案目录,开展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方案时,应一并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应当先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等管线数据信息,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成果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工作,建立完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城建档案在线接收、管理、查阅等功能需求,对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对档案信息进行省内和省外备份保存。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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