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权威发布|违者罚款!威海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来了!

发布日期:2021-01-13 10:16: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1月5日上午9:30,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于国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董庆国介绍了《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共6章49条,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重点对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设施、收集容器、投放要求等规定了强制行为规范,并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应制度要求,形成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全链条管理规范。

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和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且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适时调整。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
投放责任主体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垃圾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义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管理。办法明确了五类不同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并规定未明确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场所,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责任人;接受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主要包括,设置和管理分类收集设施,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宣传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止报告违规投放垃圾等



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
处置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以及处置许可。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可以要求改正、拒绝接收,并向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的确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宾馆、饭店、住宿、餐饮、商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责任人。此外,接受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归集至垃圾房或者收集场所,分类交付给有关单位收集、运输。管理责任人还应当制止报告违规投放垃圾行为,发现生活垃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办法还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归集至垃圾房或者收集场所,分类交付给有关单位收集、运输,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参与和监督管理


倡导全社会参与: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公共机构等单位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系统、本单位的日常管理;镇(街)、村(居)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学校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旅游从业人员应掌握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和指导游客进行垃圾分类。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和示范等活动。
倡导表彰与奖励: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倡导全过程监督: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质量等进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评估结果;并且应当组织建设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数据,加强分析和研判,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


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我市已经实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相应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生活垃圾分类进展



健全工作制度。2020年,制定了《威海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细则》,印发了《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计划》和《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活动工作方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的通知》。定期召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调度会,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无废城市”试点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强化 试点引领。环翠区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2020年,率先实现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市)选取2个镇(街)试点推广。荣成市农村垃圾分类完成山东省试点工作,实现农村垃圾分类全覆盖,住建部公布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目前,全市15个街道、137个社区、305个单位、36.7万户居民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48个乡镇、1620个村(其中荣成883个)、59个单位、37.1万户村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安装智能回收箱255个,建设分类房1154个,分类亭861个。

完善设施配套。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配套设施,全市现有可回收运输车辆23台,有害垃圾收运车6台,厨余垃圾收运车21台,其他垃圾收运车辆418台,共计收运车辆468台。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分类垃圾桶15.8万个,厨余垃圾桶6534个,可回收物收集桶16792个,有害垃圾收集桶5220个,其他垃圾收集桶13.0万个,户垃圾桶22.7万个,分类收运设施基本配套齐全。

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印制垃圾分类指南,发放宣传手册等宣传材料70.8万份,举办各类宣传培训活动317场。市级主流媒体、多媒体利用文明城复查的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垃圾分类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利用微信公众号定期公布垃圾分类开展情况。通过宣传,有效提升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市民中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