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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1 16:28: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行业

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10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

二、报送流程

(一)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填报,于2020年2月26日前,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路径:首页/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栏目)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1)扫描件。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于2020年3月6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本统计报表数据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调查工作,并填写统计报表系统管理账户登记表(附件2),于2020年1月23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wangwei@shandong.cn。我厅将汇总管理账户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反馈至各市主管部门。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7〕134号)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认真、及时做好指导、催报、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三)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将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要求进行处罚,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的重点监控对象,并将视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四)有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含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联系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王卫,电话:0531-87080815

如遇信息系统技术问题请与技术服务联系。住建部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812,010-88018813

 

附件:1.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2.统计报表系统管理账户登记表

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1

 

 

 

附件1

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本企业此次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2019年统计报表信息均真实、准确,同样本人在此所作承诺也真实有效。本人知道数据造假和虚假承诺属严重违法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统计报表系统管理账户登记表

序号

地市

部门名称

处室(科室)

负责人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负责勘察设计统计报表

备注

1

济南市

济南市住建局

勘察设计科

XXX

0531-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com

示例

2

青岛市

青岛市住建局

勘察设计科

XXX

0532-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cn

示例

备注:1、本表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统一将电子版发送至wangwei@shandong.cn;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本表内容配置统计报表系统管理账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统一反馈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3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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