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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04 13:45: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对行业管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活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山东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涉及综合性的统计工作,由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总牵头,相关行业主管局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建立协作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活动,全面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任务,并对数据质量负总责。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统计工作制度,应当确定统计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并指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综合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二)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联系

(三)制定和管理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标准规范和统计管理制度,统一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批报备

  归口管理、发布和提供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资料,负责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行业数据共建共享

围绕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管理和决策需要,提供统计分析、统计咨询等综合统计服务;

(六)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制度;

  (三)组织实施相关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按照要求报送至统计综合管理机构,经审定后发布和使用;

  (四)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五)组织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人员培训;

(六)配合统计综合管理机构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应当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办清手续交接并及时告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鼓励统计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加强对统计人才的选拔、储备,发挥统计骨干人才作用,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依法如实调查、搜集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真实、准确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十一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认真审核、按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管理

十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应当科学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制定统计调查制度时,应当严格执行各类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重要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前,应当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监督下开展调查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应当以经常性统计报表为主体,对于统计对象多、统计成本高、统计难度大的调查项目,应当积极探索采用重点调查、抽样调查获取数据。应当充分开发利用会计财务资料、生产经营记录、部门行政记录大数据。

十五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搜集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应当健全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统计方法,统一指标口径,明确本部门统计各环节、各岗位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应当探索建立本部门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构建统一数据采集平台。

十六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确保统计调查单位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满足各项统计调查需要;应当建立健全名录库更新维护机制,创新完善更新手段,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数据的对接,并对其动态管理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调查提供基础数据库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在确保统计信息网络安全的前提下,构建与行业管理相适应的统计信息系统,整合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

十八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十九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推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一条 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基层报表、汇总报表、数据库等整理归档,电子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备份,并确保与纸质资料一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统计资料应当严格执行借阅手续,防止资料的损毁和丢失。

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外公布统计数据:

(一)统计数据公布应当按照规定的审签程序,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后,以部门的名义对外公布,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公布。尚未审定的统计数据不得对外发布,统计数据正式发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使用。

(二)公布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调查方法、数据来源、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引用其他机构或者部门资料的,需明确限定数据使用范围,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部门公布的重要统计数据应当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四)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以及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二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资料是政策制定、科学研究、监测考核的基本依据。各级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外发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考核评比、荣誉创建、资质管理等使用的统计数据,应当以已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与已发布的统计资料不一致的发布数据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机构协商达成一致

二十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牢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定期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二十六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配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和资料,不得干扰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二十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强化督查问责。

  二十八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二十九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自2018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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