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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规范差旅费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威财行【2019】9号)

发布日期:2019-08-01 09:17: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各区市财政局、机关事务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 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行[2019]27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部门(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 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 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 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 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 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 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 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 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 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 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 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 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 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 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 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 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 收入处理。

五、 各区市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 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 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市直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 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本通知自2019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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