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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日期:2018-05-30 13:28: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1.根据供暖面积,对供暖管道有没有什么标准(质量方面)的要求?对建筑上面有没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要求?对《办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没有意见。

       回复意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供暖管道应当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管材,按照施工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建设完成后,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管道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2.在供热收费问题上,乳山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在公摊面积较大的情况下,应该明确收费标准(面积);用电要按照电表收费,希望用暖也能够按照计量表收费;城市低收入家庭补助要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楼道内管道的维修是业主负责还是物业公司负责,还是该谁负责?

       回复意见:供热收费实行按照什么面积收费,是由物价部门确定的。鉴于供热价格、收费需要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在本《办法》中暂不予以规定。热计量收费我市正在逐步推动。城市低收入家庭供热补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是由民政、残联等部门牵头负责,在本《办法》中不宜作出细致规定。我们已经将该问题反馈给民政等部门,由他们出台更细致的规定。供热设施的产权已经有明确规定,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管道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3.如果按照不动产证上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增加了供热面积,要增加居民负担,价格上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回复意见:感谢提出建议。考虑到供热收费实行按照什么面积收费,是由物价部门确定的,并涉及到价格调整,供热价格、收费标准调整需要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在本《办法》中暂不予以规定。

       4.车库、草厦子、地下室不具备供暖条件的,现在也有很多自己改造的,都是低收入家庭或者是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还是要适当考虑一下实际情况,能够供暖的还是要供暖,让这些人也感受到温暖。

       回复意见:关于车库、草厦子供暖问题,由于车库草厦子本身不具备居住功能,而且存在安全隐患,用以居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车库、草厦子供暖问题,在本《办法》中明确禁止。下跃式楼房规划、设计了供热设施的,可以供热,我们予以采纳。

       5.规定供暖日期之后,供暖必须按照文件执行,不再看天供热了吗?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都没有意见。

       回复意见:规定供暖日期是省条例的明确要求,也是我市长期以来的做法,只是将每年的单独公告变成规章进行明确规定。规定供暖日期是向供热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在规定的供暖期开始前做好供热的准备工作,有利于保障广大居民的用热需求。《办法》也要求,市政府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且也要明确公告。看天供热的做法仍然执行。通过《办法》将看天供热给予明确规定。

       6.坚决支持草厦子不能供暖,不管是卫生、管理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对于32条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标准要更加明确。

       回复意见:草厦子不能供暖的意见予以采纳。城市低收入家庭供热补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是由民政、残联等部门牵头负责,在本《办法》中不宜作出细致规定。我们已经将该问题反馈给民政等部门,由他们出台更细致的规定。

       7. 1.第八条新建小区应当规划、设计地上供热换热站房应选用低噪音设备,产权划分应更明确。2.第二十五条交房日期等原因造成统计不准,建议延后一个月至10月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

       回复意见:1.关于供热换热站房的意见予以采纳,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要求规划设计地上供热换热站房。站房的设计、施工都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并且符合相关质量技术标准。2.关于延后提出用热申请的意见不予采纳。因供热工作是一项关系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包括供热企业在内的有关企业都要为做好供热工作贡献力量,从资源储备、设备维护等各个方面,都要提前做好准备,如果集中申请时间延后,将给准备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可能影响整个供热区域的供热质量和安全问题,影响供热这项民生工作。

       8.作为建设单位,有新建和已建。已建小区2个采暖期过了,反应供暖温度低,怎么承担责任。计量表对老小区来说可不可以用,适用退费标准吗?

       回复意见:1.关于供暖温度低的问题,《办法》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办法》提出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对温度低的问题,用户可以进行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对温度进行测温,不达标的按照标准进行退费,拒不测温的要全额退费。2.关于热计量表问题,予以采纳。《办法》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即热计量表,逐步推动热计量收费。

       9.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有的小区的供热设施有二次加压的设备,开发商已经移交了,而供热企业没有接收,二次加压产生的电费,就由物业企业承担了,希望这个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在《办法》里明确一下。2.小区的绿化带、绿化苗木都在管道上方,供热设施维护的时候会破坏绿化,如何恢复被破坏的绿化和小区的道路设施?

       回复意见:1.关于设施移交及费用承担意见,予以采纳。规定设施移交的,原管理单位要和供热企业进行协商一致后进行移交。2.供热设施维护影响绿化、道路的意见,予以采纳。规定供热企业维护供热设施的时候,因穿越施工给产权单位(人)造成损坏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同时,产权单位也应当配合供热设施维护工作。

       10.楼房有的温度能达标有的不能达标,原因是什么?

       回复意见:对该条意见予以采纳。鉴于热的传导性,供热温度达标收到周围环境影响比较大,在办法中除了明确单元入住率达到40%应当供热外,对达不到入住率要求及周围无人居住或不用热的情况进行了细化,可以约定在达标温度以下进行供热。

       11.第二十五条有两个意见,一是申请热用户未达到40%的,业主可以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是不是意味着另外要交供热保障金:二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业主与供热企业做好哪些工作,协助工作具体包括哪些?

       回复意见:1.协商供热的意见予以采纳,协商供热并不需要交纳保障金。2.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工作的建议予以采纳,将原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单独规定一款,不承担主体责任。

       12.新建小区有站房,老小区没有站房,这种情况如何解决?2.供热温度能否设置一个上限温度,现在就是供到23度也有用户投诉、24度也有投诉,原来供热是18度就满足条件,现在的温度降一降,降到多少合适。3.《办法》规定的是居民用热,公共建筑、工业用热也参照这个标准吗?4.我们是企业,没有执法权,用户私放热水的情况,省条例虽然规定了处罚,但是企业是需要能不能把损失要回来?可以在协议内容中体现吗?5.公共建筑、学校、厂房现在可以监控管道流量,控制温度。6.车库草厦子用户私自改造、扩建的,如何解决,能不能把供热企业可以不供热写上去。现在改建扩建的非常多。7.针对一楼商场、二楼以上居民的,很难解决,管道从商场地下走,或者是从室内走,商场就不同意进行改造。

       回复意见:1.鉴于规章效力“不溯及既往”,对老小区没有站房问题不能进行规定。2.关于供热温度上限的问题,《办法》只规定达标温度,一方面是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承担的供热责任的最低限度,另一方面是给供热企业留有提升服务质量空间。在建筑物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供热企业应当保障温度达标。温度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3.关于公共建筑用热问题,在《办法》中明确规定适用公共建筑的,可以适用本《办法》,明确规定为居民热用户的,公共建筑不能适用。其他未作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工业用热按照合同管理,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4.关于偷热问题,适用省条例的有关规定,也可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同时企业可以按照《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向用户主张权利,弥补企业损失。5. 公共建筑、学校、厂房的意见回复同3。6.车库、草厦子私自改造、扩建的意见予以采纳,办法明确规定,车库草厦子不能供热。7. 管道从商场地下走,一楼商场、二楼以上居民的,很难解决的意见予以采纳,《办法》规定: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设施,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给产权单位(人)造成损坏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13.第二十七条住宅按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确定用热面积,1.如果没有房证的怎么收费、怎么确认收费面积;2.有用户自行改造,按照规定非封闭的阳台不收费,有的用户改造成封闭阳台后,这种情况如何规定。原来执行的是封闭阳台五供热设备的按照50%收费,有供热设备的按100%收费。

       回复意见:考虑到供热收费实行按照什么面积收费,是由物价部门确定的,并涉及到价格调整,供热价格、收费标准调整需要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在本《办法》中暂不予以规定。

       14.第八条除了规划设计之外再加上建设,改为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设计、建设地上供热换热站房。2.第二十五条供热企业在哪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工程招标,应当明确规定,有些不用招标的项目,还有采取ppp协议的,建设施工另有规定。3.第二十五条因为供热企业10月中旬就需要上水测压,建议用热申请时间由9月30日再提前一点,到9月初或者中旬。4.第三十条规定阁楼供热设施能够分层控制的,应当明确规定是室外分层,供热企业才好操作,室内分层不宜做到。5.第三十条上一个采暖供暖期报停热用户于当年11月1日前未提出恢复用热申请的,建议时间改为10月20日,与供热申请时间一致。6.第十一条改为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回复意见:1.根据省条例、规划法等规定,规划设计的地上供热换热站房,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未建设的不能规划核验。因此不作重复规定。2.关于工程招标及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意见予以采纳,在该条下增加一款,不需要招标的工程由供热企业自行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3.用热申请时间经综合考虑,不予以提前。4.阁楼供热设施分层室外控制的意见予以采纳。5.报停用户申请恢复用热时间的意见予以采纳。调整为,供热期前一个月申请。

       15.第十八条管网改造,乳山老小区较多,在2014年以前小区管网设计年限已经到了,有19个小区到期了,有45个小区面临该问题,改造费用要如何分担。2.关于第27条按照不动产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热费,能否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按房产证套内面积来收费,或是否去量实际面积。3.乳山老小区比较多,不住人,能否收取过热费。

       回复意见:1.关于管网改造及费用问题,予以采纳。管网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实施,可以使用专项资金。2.关于供热面积计算问题,考虑到供热收费实行按照什么面积收费,是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的,并涉及到价格调整,供热价格、收费标准调整需要履行严格的听证程序,在本《办法》中暂不予以规定。3.关于过热费的意见不予采纳。

       16.第二十五条第二段,每单元申请热用户达到该单元户数40%以上的,建议将每单元改为小区为单位;2.第二十六条阁楼等建筑物无产权的,应当单独提出;3.第三十条第二段,阁楼供热分层控制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造成其他层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怎么认定,怎么划分责任。

       回复意见:1.关于入住率的建议不予采纳;2.阁楼供热问题按照规划设计确定,不涉及产权问题;3.阁楼分层控制导致不达标问题予以采纳,对居民住户上下楼层及左右邻居未供热的,可以协商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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