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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7-01-25 10:18: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第一条 为创新建设工程监督检查方式,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市住建局已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的普查活动,以及对住建部门初步掌握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进行监督检查等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各单位、科室应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本单位、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建立建设系统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监管对象。各单位、科室应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取得省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且具备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类型等,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还应当根据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通过电脑摇号、人工摇号等方式随机产生,随机抽查的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若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执法检查,或者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采取递补方式再次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采取不定向方式的,可选择下列方式抽取检查对象:

(一)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二)直接随机抽取要检查的县(市、区),再根据检查需要决定是否从抽到的县(市、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三)先随机抽取要检查的设区市,在抽到的设区市内随机抽取县(市、区),再根据检查需要决定是否从抽到的县(市、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九条 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可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局机关党负责监督,抽查活动要保证公平、公正。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随机抽取工作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应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笔录和频次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按照不同监管对象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10%,抽查频次每年抽查不低于3个区市,次数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检查应严格遵守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规范检查行为。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相关责任单位、科室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6〕8号)的规定进行公开。

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无故干扰建设项目、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查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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